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关于开展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调整和补充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亓鹏发布时间:2019-05-14浏览次数:137

为进一步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和精准度,推进精准资助,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183号),现就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调整和补充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档次调整和补充认定对象

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档次调整和取消认定;对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充认定。

二、认定条件

    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中的认定条件为依据,内容如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a)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b)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c)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

  a)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b)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c)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d)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a)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b)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c)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d)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e)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f)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g)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h)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a)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b)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c)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d)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e)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f)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g)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516日前交给辅导员。所有学生重新提交申请,过期视为主动放弃。 

  2.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辅导员任班级评议小组组长,520日前评议完成。

  3.审核公示。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评议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

  4.异议处理。如师生向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材料报送。各学院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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